首嘉车队救援服务
1.在租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
2.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备救援服务预案。
—— 按租赁车辆总数1%预留待租车辆,不足100辆的预留1辆,以备承租人替换使用。
—— 按租赁车辆总数0.5%配备救援工作车,不足200辆的配备1辆,每辆救援工作车配备2名以上救援服务人员。
—— 备有车辆易损配件、易耗油品、便携机具和通讯、照明等应急用品,并有序就位,便于随时取用。
—— 设置救援服务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3.汽车租赁经营者可以与专业救援单位或汽车维修企业订立委托救援服务合同(协议)。委托救援应当遵循本标准有关救援服务的要求。
4.汽车租赁经营者接到承租人救援电话请求后,应当准确记录情况,并根据救援需求和救援预案,实施救援。事发地点在本市五环路以内或单程20公里以内的,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超过此范围及行程的,应当向承租人预告到达时间,或者采取其他便捷的救助措施。
5.救援人员抵达后,故障车辆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相应功能和租价的临时替换车辆,或者双方协商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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