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嘉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人约定提供租赁汽车以及驾驶劳务给承租人,同时收取租赁费用。例如,婚庆租车公司派遣自己的司机为承租人驾驶婚庆车辆等。
在第二种情形下,虽然名为“租赁”合同,实则为劳务合同,当被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北京大巴车租赁公司当然应由租车公司依雇主责任承担责任,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不发生争论。问题在于第一种情形中的使用租赁,即仅提供租赁车辆而不提供驾驶劳务的情形。对使用租赁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审判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其在赔偿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追偿。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o侵权责任编》也采取了这一观点,该编第27条第1款规定:“出租、出借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承租人、借用人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出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时,北京汽车租赁公司例如明知承租人没有驾驶证而将车辆出租给他人,隐瞒车辆存在缺陷或危险而出租给他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等规定,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期间,承租人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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