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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租赁
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作者:  浏览量:553  发布时间:2022-04-02 09: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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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嘉汽车租赁公司即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二是租赁经营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租赁汽车以及驾驶劳务给承租人,同时收取租赁费用。例如,婚庆租车公司派遣自己的司机为承租人驾驶婚庆车辆等。

  在第二种情形下,虽然名为“租赁”合同,实则为劳务合同,当被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北京班车租赁公司当然应由租车公司依雇主责任承担责任,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不发生争论。问题在于第一种情形中的使用租赁,即仅提供租赁车辆而不提供驾驶劳务的情形。对使用租赁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审判实践中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汽车租赁公司但是如果出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其在赔偿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追偿。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o侵权责任编》也采取了这一观点,该编第27条第1款规定:“出租、出借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承租人、借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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