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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客户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及有关的经济损失
作者:  浏览量:511  发布时间:2022-05-22 1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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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明。否则,由客户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责任及有关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不正常驾驶造成损坏所产生的费用(保险理赔的不足部分)由客户负责。

  合同期间客户丢失、损失车辆牌证及其他手续,应及时告知本公司,补办有关手续的费用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车辆不能正常运行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证者或驾龄不满一年的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本公司不承担本协议期间客户使用本公司车辆给本人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保险赔偿以外的赔偿责任,已经由本公司赔偿的,本公司有权向客户追偿。

  合同期间如有交通违章情况发生,所产生的费用由客户负责。客户不配合处理的,本公司有权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承租者驾驶证复印件进行处理。

  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除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押金数额20%的违约金。

  合同期满,本公司客户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按时交还车辆和退还押金,如有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以交纳押金为基数的每日1‰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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