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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汽车租赁
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作者:  浏览量:539  发布时间:2022-04-17 08: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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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北京大巴车租赁公司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2)、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 s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门规定和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北京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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