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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1)、北京汽车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万元。
3)、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北京班车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 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5)、北京商务车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拆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 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