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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汽车租赁业务,企业和需求方之间属于租赁法律关系
在第一种汽车租赁业务中,汽车租赁企业将车辆实际交付给车辆承租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车辆承租人实际支配、北京海淀区商务车租赁公司使用车辆,并向汽车租赁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规定可知,汽车租赁企业与车辆需求方之间属于典型的租赁法律关系。
当租赁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时,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承租人承当赔偿责任;汽车租赁企业若对事故损害存在过错的,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信息来:自北京首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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